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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“法” 声 | 聚焦新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www.zz.neijiangpeace.gov.cn 】 【 2025-08-14 17:48:05 】 【 来源:四川省法学会

  近期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这是该法自2006年实施近二十年来首次全面修订。本次修订从现行119条扩展到144条,新增25条规定。新法不仅回应了高空抛物、无人机“黑飞”、校园欺凌、网络暴力等新型社会问题,更在正当防卫认定、未成年人保护、执法程序规范等制度设计上实现了重大突破。


  这部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律,标志着我国治安管理从“被动应对”向“主动治理”的转型,既强化对新型风险的精准打击,又通过程序革新提升执法公信力,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。


  四川省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专家就新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中的内容进行解读。


  一、制度革新,从“息事宁人”到“捍卫正义”


  (一)正当防卫制度入法


  此次修订最引人注目的变革,莫过于对公民防卫权的明确承认,彻底终结了长期困扰执法实践的“还手即互殴”困境。新法第19条明确规定:“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,不受处罚;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较大损害的,依法给予处罚,但是应当减轻处罚;情节较轻的,不予处罚。”这一规定直指过去机械执法中“谁受伤谁有理”的痼疾,重构了防卫权的法律边界。


  “‘11·22’淄博餐馆冲突事件”堪称推动这一变革的标志性事件。2020年,餐馆老板张某被醉酒顾客刘某三次挥拳殴打后持酒瓶反击,公安机关最初认定“互殴”,对双方均处以行政拘留。历经近五年司法抗争,2024年山东省高院再审改判张某行为属正当防卫,撤销处罚。判决书铿锵有力地指出:“和稀泥式执法模糊了正与不正的界限”,必须坚持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。


  (二)建立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


  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上升趋势,新法打破了“未成年人一律不拘留”的刚性规定,建立了科学的分级干预体系。根据新法第23条第2款规定,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违法,或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;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的,均可依法执行拘留。这一变革堵住了部分未成年人利用年龄相关规定进行违法活动(甚至有上百次违法记录)的法律漏洞。


  (三)创设违法记录封存机制


  新法创造性地建立了“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”,第136条规定“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,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”。这一制度是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“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”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具体探索,体现了以制度善意激发向善动力的立法智慧。法律明确规定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,不再让这类违法记录长期影响行为人就业、教育等方面权利,将有助于减少社会歧视,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更好环境。


  二、回应时代挑战,填补新型违法行为的监管空白


  二十年间,中国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,新型违法行为层出不穷。此次修订以问题导向为原则,系统性地将二十年来出现的社会治理新挑战纳入法律规制范畴。


  (一)防范公共安全新风险


  新法针对近年来频发的高空抛物、无人机“黑飞”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。第43条第5项规定从建筑物等高空抛掷物品危及他人人身、公共安全的,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罚款,情节严重的处十至十五日拘留可并处罚款。依据该条规定即使未造成损害,只要危害他人人身、公共安全即予以处罚,与刑法高空抛物罪形成责任阶梯。同时第46条对无人机“黑飞”作出了处罚规定,以破解此前公安机关对此“管理无据”的执法困境。第40条第2款规定对于抢夺方向盘、干扰公交司机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,视情节处十日以下拘留或罚款。


  (二)应对数字时代新威胁


  面对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违法形态,新法将组织传销活动(第34条)、考试作弊(第27条)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(第56条)等行为纳入惩处范畴。特别是针对日益猖獗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,新法第56条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将面临行政拘留,填补了民事赔偿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责任空白。同时,针对网络空间秩序,第62条第3款新增了盗用冒用身份、以及第70条新增了非法安装窃听设备等行为的处罚规定。


  (三)强化特殊群体保护


  新法特别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。针对校园欺凌这一社会痛点,第60条明确规定“以殴打、侮辱、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,违反治安管理的”,公安机关应给予处罚并采取矫治教育;学校未履行报告义务的,将被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。对于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员的行为,新法第53条第2项也设定了专门的法律责任。并且,新法第48条还将组织、胁迫未成年人在酒吧、歌厅等从事陪酒、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纳入处罚范围。


  (四)健全城市生活新规范


  随着中国城镇宠物数量不断增加,频发的烈性犬伤人事件催生了更严格的养犬管理规范。新法第89条清晰地划出三道红线:违规饲养烈性犬,先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,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《民法典》追究民事侵权责任、违法成本过低的状况。


  三、执法效能,程序正义与人文关怀的协同进步


  正义不仅要实现,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。此次修订不仅扩充了实体权利,更通过程序控权机制,为执法权力装上了多重“监控器”,推动治安管理从“结果导向”向“过程导向”转变。


  (一)执法程序规范化


  新法通过四项核心制度约束执法权:一是要求单人执法(第108、120条第3款)、当场检查(第103条第2款)等情形下必须同步录音录像;二是将“执法证件”明确为“人民警察证”;三是严格限缩单人执法适用条件(仅第108条办案场所询问等以及第120条当场处罚情形);四是要求调解遵循“合法、公正、自愿、及时”原则(第9条第2款)。特别是当场扣押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,如同给执法权力装上了“监控器”,进一步规范了执法办案程序。


  (二)权利保障人性化


  新法处处体现人文关怀,第126条新增规定被拘留人遇升学考试、子女出生等特殊情形可申请暂缓执行或出所;第97条第3款新增规定对行为人、证人等询问期间需保障饮食、休息时间;并且,第99条还新增规定了被害人、证人可以选择询问进行的地点。


  四、实施挑战与未来展望,从文本到实践的道路


  法律的修订只是起点,真正的挑战在于实施。新法在落地过程中仍面临多重考验,需要执法理念更新、配套机制完善和社会共识形成的协同推进。


  (一)关于正当防卫认定


  尽管新法确立了防卫权合法性,但如何准确界定“防卫限度”仍是执法难点。新法实施后要求公安机关必须结合侵害的紧迫性、防卫的适时性综合判断,摒弃“各打五十大板”式处理。这要求执法者超越简单化的“唯结果论”,建立情境化审查能力。建议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强化针对性培训等措施,确保执法尺度统一。


  (二)关于未成年人矫治衔接


  新法打破了未成年人“一律不拘留”的惯例,但同时也要求对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实施矫治教育(第24条)。如何构建有效的矫治教育体系,避免“一放了之”或“一关了之”的两个极端?这需要政府牵头,整合教育、民政、司法、共青团、妇联等多方资源,建立有效衔接机制。特别是对校园欺凌事件,亟需建立多部门协同治理模式,明确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和事件分类处置流程。


  (三)关于新型违法取证


  高空抛物、无人机“黑飞”、网络暴力等新型违法行为往往存在取证难题。例如高空抛物瞬间发生,缺乏监控则难以追踪责任人;网络暴力涉及匿名账号,身份核实困难。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技术赋能,推广智慧社区监控系统覆盖高空抛物高发区域;建立无人机实名登记与电子围栏技术;完善网络平台身份认证机制等。同时,新法已引入的远程视频询问、异地委托调查等技术手段(第100条)也需通过实施细则明确操作规范。


  (四)关于执法理念转型


  新法实际上对公安机关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,就一定要重视调查取证工作与执法记录。半年过渡期内,亟需通过典型案例宣传、执法培训考核等方式,推动基层民警从“息事宁人”到“捍卫正义”的执法理念转型。


 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,当民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每一起纠纷的完整过程,当校园欺凌者第一次被依法拘留,当被狗咬伤的市民不仅能获得赔偿还能让饲养人承担行政责任,新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。


  (本文作者龙铁,西华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讲师,法学博士)


编辑:郑婷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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