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位置:首页 > 检察专栏 >
“以为小河沟捕鱼没有问题” 内江资中男子被提起公诉
www.zz.neijiangpeace.gov.cn 】 【 2021-08-18 10:27:29 】 【 来源:内江长安网

  “我知道现在是禁渔期,但在这种小河沟里面捕鱼,我以为会没有问题的。”在捕鱼现场被挡获后,男子冷某说道。


  2020年10月17日上午,冷某划船从眉山市仁寿县北斗镇出发沿球溪河至资中县发轮镇,沿途投放了10个地笼网用于捕鱼。10月19日上午,在收取地笼网中的渔获物时,被发轮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挡获。


  经查,冷某划船至球溪河水域收取其投放的地笼网,捕获翘嘴鲌、大鳍鱯、黄颡鱼等渔获物5.79公斤。经相关机构认定,冷某使用的地笼网网目为1cm,属于禁用渔具,其破坏渔业资源的经济损失为2433元。


  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冷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在诉讼过程中,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


  庭审中,出庭检察官指出了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危害。被告人冷某当庭表示认罪,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恢复自己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。最后,被告人冷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,没收在案的捕鱼工具;在资中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,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资中县球溪河流域增殖放流不低于价值2433元、规格为5-7厘米的鳙鱼或鲢鱼鱼苗,返还垫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、鉴定评估费1000元。


  随后,在资中县检察院、县法院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人员的监督见证下,非法捕捞球溪河水产品的冷某,将增殖放流价值2442元的鱼苗放回球溪河。


  检察官温馨提示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规定: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在禁渔期和禁渔区,不仅仅是使用非法捕捞工具会触犯刑法,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使用可视钓鱼竿等禁用垂钓工具钓鱼,也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(付丽锟)


编辑:郑婷婷

蜀ICP备18021300号-1 资中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违者必究

地址: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委政法委 邮编:641100 | 联系电话:0832-2285928 |

蜀ICP备18021300号-1 资中长安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